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232號
TCDM,106,易,232,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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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2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鵬舉
上列被告因犯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
第59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鵬舉與告訴人蘇森淼均係位於臺中市 ○○區○○路0 段000 巷0 號社區之住戶,因夙有停車糾紛 ,㈠張鵬舉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1 月2 日上午11 時許,在上開社區門口,見蘇森淼使用之牌照號碼QT-9370 號自用小客車(車主即告訴人:張永霖)仍停於該處,憤而 以腳踹該車致左前門凹陷,致令減損該車外觀功能。㈡蘇森 淼聽聞上開車輛警報器聲響後,旋即下樓與張鵬舉理論,張 鵬舉一時氣憤,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上開時、地,向 蘇森淼辱稱:「幹伊娘!做一個檢察官真大嗎?」等語,足 以貶低他人對蘇森淼之評價而毀損其名譽,因認被告張鵬舉 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 侮辱罪嫌等語。
三、本案被告因涉犯毀損罪嫌、公然侮辱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認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及第309 條第1 項之罪,依同法 第357 條、第314 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張永霖蘇森淼就前揭毀棄損壞犯行、公然侮辱犯行,具狀撤回告 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2 紙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 ,本案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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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