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20號
TCDM,106,易,20,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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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秀美
代 理 人 黃盛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秀美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秀美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0 號經營「安陽商行」,販售太陽餅及雞腳凍等食品,告訴人 張瑞鵬則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0號經營「大仿食品 行」,亦販售太陽餅及雞腳凍等食品,雙方因長期處於商業 競爭關係,相處不睦。被告廖秀美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於民國105年1月27日晚間8時59分6秒,在上開安陽商行前, 對告訴人張瑞鵬辱罵稱:「男人怎麼那麼垃圾」(臺語)之 不堪入耳之粗鄙言語,損害張瑞鵬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 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 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 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 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 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 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 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 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 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 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 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 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原則上無須於理由內論敘 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同此)。 據上論述,本件判決理由不就證據能力為說明。三、又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告訴 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 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事實之認定,應憑 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 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



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 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 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 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 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 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此有最高法院52年度臺上字第1300號、 40年度臺上字第86號、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 參照。末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 ,修正後同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 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 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 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 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 ,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有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 第128號判例意旨足參。
四、本件檢察官起訴認定被告廖秀美(下稱被告)涉有上開罪嫌 ,無非係以:㈠、被告於偵訊中之供述。用以證明:被告在 臺中市○○區○○路0 段0000號經營「安陽商行」之事實。 ㈡、告訴人張瑞鵬(下稱告訴人)於偵訊時之指述。指稱: 被告於105年1月27日晚間8時59分6秒,在上開「安陽商行」 騎樓,公然對告訴人辱罵稱:「男人怎麼那麼垃圾」(臺語 )之粗鄙言語之事實。㈢、錄影光碟暨勘驗筆錄。用以證明 :告訴人於105 年1 月27日晚間8 時59分許,走至臺中市○ ○區○○路0 段0000號前馬路旁;被告指責告訴人有私下錄 音之情事,再於該日晚間8時59分6秒,辱罵「男人怎麼那麼 垃圾」(臺語)之粗鄙言語,而張華方有制止被告繼續指摘 告訴人之事實。為其認定被告有上揭犯罪事實之依據。告訴 人於本院審理時,表示意見稱:庭上你是本省人,我用臺語 講就好。我們通常說一個人的的話,上次聽的時候,我經過 好幾個人在聽,幾乎十個有九個都聽的是「查埔人哈垃圾( 臺語)」,你要再仔細聽啦,我表示抗議,後面的音是「對 (臺語)」(重覆說了4 次),不是「累」,好比說,法官 你做人較君子也,我認為被告是很激動的語氣說此句話,你 再仔細聽一下,被告說那句話的後面是「對」、「對」、「 對」、「對」,你聽懂啦,不是「累」,我已經經過十幾個 人聽過了,你上次也是聽「哈垃圾對」,我知道法官你很有 同情心,上次看到被告跟你哭訴半天你就同情他,我發現這 很有效,我只要跟你強調的是我們不認識,我與被告已經互 告七年多,語氣中你要看被告前後是說什麼話,被告語氣是 那麼激動,那有可能是說「較君子累」,可是你又聽被告要



求再聽了數次,你縱然判這樣子,我也會提上訴。被告說的 那句話後面是「對」,不是「累」等語。
五、訊之被告堅詞否認有上揭犯行,於本院審理時,辯稱:伊真 的是說男人要君子點(臺語),請求公訴檢察官再聽一次。 沒有,伊聽起來伊確實是說男人要較君子(臺語)等語(見 本院卷第43頁背面)。
六、經查:
㈠、本件本院依職權將告訴人提出之錄影、錄音光碟送請法務部 調查局鑑定該光碟內容有無經過變造及翻譯其對話內容,尤 其於光碟時間20時59分6 秒之內容中,有無起訴書所載之「 男人怎麼那麼垃圾」(臺語)之語?抑或係如被告答辯狀所 載之「查埔人要較(卡)君子累」(臺語)等事項(見本院 卷第51頁),經該局函覆以:有關對話內容翻譯,非該局業 務執掌範圍,且涉及主觀認定,恕難受理。..併檢附經轉製 、聲頻過濾及提高音量處理後新燒製之光碟1 片,內含音訊 檔案3 筆等語(見本院卷第72頁背面),乃於審判程序時, 勘驗上開經法務部調查局轉製、聲頻過濾及提高音量處理後 新燒製之光碟,結果如下:
檔案名稱:「VTS_01_1.VOB」(4分55秒)為影音檔。 勘驗內容如下:
錄影時間西元2016年1月27日20時58分05秒起至21時3分秒( 錄影長度:4分55秒)
張瑞鵬:(清喉嚨的聲音)
廖秀美:你又偷聽人家講話,偷聽人家講話,又陷害,太過 份了。
張瑞鵬:你要怎麼樣,你要怎麼樣?
廖秀美:你看偷聽人家講話。
張瑞鵬:你要怎麼樣,要怎麼樣?
廖秀美:有夠過份,別人講話跟你什麼關係,別人講話跟你 什麼關係,別人講話跟你什麼關係?查埔人較君子 累」(臺語)。別人在講話、偷聽、偷錄、偷陷害 。
法官請書記官重覆播放上開對話。
法官諭知勘驗光碟結束,勘驗光碟內容如上開筆錄所載(見 本院卷第97頁)。
是依本次勘驗結果,被告於案發時應係向告訴人說:「查埔 人要較(卡)君子累」(臺語),而非「男人怎麼那麼垃圾 」(臺語),偵查時之勘驗認定與本院此次之勘驗結果顯然 不同,自應以本院此次之勘驗結果為準。
㈡、本院雖曾於106年2月7日行準備程序時,勘驗本件光碟,勘



驗結果如下:
請播放光碟(20:59:06):
被告廖秀美
查埔人哈笨圾(臺語)。
法官諭知:
勘驗光碟結束。
被告答:
我真的沒有這樣說。
法官諭知:
被告抗辯。
請通譯再次播放三次給被告聽。
被告答:
我真的是說男人要君子點(臺語),請求公訴檢察官再聽一 次。沒有,我聽起來我確實是說男人要較君子(臺語)。 法官問:
對於勘驗的結果有無意見?
被告答:
請求法官回去再次幫我聽一次光碟(見本院卷第43頁正反面 )。
雖然此次勘驗結果是聽到被告所說為:查埔人哈笨圾(臺語 ),但是,如上所述本院嗣後於106 年5 月9 日審判程序時 ,勘驗結果為被告於案發時,係向告訴人說:「查埔人要較 (卡)君子累」(臺語),而非「男人怎麼那麼垃圾」(臺 語),是此次之勘驗認定與最後於審判程序之勘驗結果顯然 不同,自應以本院最後於審判程序之勘驗結果為準。㈢、綜上,本件自不能僅憑告訴人之陳述及偵查時勘驗光碟內容 之結果,即認定被告有犯公然侮辱之罪,在本院勘驗光碟內 容之結果呈現如上揭不同之結果時,依「罪證有疑,應為利 於被告認定」之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是本件積極證據既不足以認定被告有罪,依無罪推定原則, 即應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七、依上論結,本件被告上開所辯,既有可採之依據,而檢察官 認被告涉有上開公然侮辱之罪嫌所舉之全部證據,復無法證 明被告確實涉及檢察官起訴書所指之上揭犯行,亦不能使本 院得被告有罪之確實心證,本院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忠義偵查起訴,檢察官陳興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美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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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