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6年度,192號
TCDM,106,交附民,192,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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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92號
原   告 莊竣仁
法定代理人 莊盛和
      周雪雲
被   告 吳志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交訴字第105號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 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關於和解之規定,於附 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491 條 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 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另和解成立者,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復為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1 項、第 380 條第1 項所分別明定。再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 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又原告之訴,其訴訟 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者,法院應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亦分別定有明文。而 一事不再理,為訴訟法上之大原則,故就確定終局判決中已 經裁判之法律關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當事人兩造如係 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之人,法院應以其訴為不合法而駁回 之(最高法院32年附字第495 號判例參照)。二、本件原告雖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原告與被告於檢察官 偵查階段之106 年1 月13日,在本院調解室已達成調解,調 解內容為被告願給付原告10萬元,兩造同意調解結果,並均 同意拋棄系爭車禍事故衍生其餘一切損害賠償請求,此有本 院106 年度中司調字第161 號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憑(見10 5 年度偵卷第29755 號第84頁及反面)。是原告復於106 年 5 月3 日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之損害賠償,實已違反 一事不再理原則,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本件請求即不 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另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本無須徵收裁判費,且屬法院職權事項,本院無庸 就此另為准駁。至被告未履行上開調解筆錄所載內容,僅為 上開調解成立內容如何強制執行之問題,亦經本院於106 年



5 月2 日開庭當面告知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並非再行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蔡家瑜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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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