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6年度,149號
TCDM,106,交附民,149,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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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49號
原   告 黎文小
訴訟代理人 謝志榮
原   告 謝欣泓
法定代理人 謝志榮
原   告 謝志榮
訴訟代理人 何中慶律師
被   告 詹富全
被   告 財團法人童傳盛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童瑞年
被   告 臺中市市立德水園身心障礙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林寶生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08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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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