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19號
原 告 向施來好
向珊佩
向武德
向秋珊
兼 上4人
訴訟代理人 向武雄
被 告 張慶煌
彰化青溪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上列被告等因106年度交訴字第9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
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