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6年度,119號
TCDM,106,交附民,119,201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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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19號
原   告 向施來好
      向珊佩
      向武德
      向秋珊
兼  上4人
訴訟代理人 向武雄
被   告 張慶煌
      彰化青溪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上列被告等因106年度交訴字第9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
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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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