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6年度,1043號
TCDM,106,中簡,1043,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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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10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聖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
偵字第28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聖文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聖文所為,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三、被告曾因詐欺案件,於民國103 年11月3 日經本院以103 年 度簡上字第17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應執行有期 徒刑6 月,緩刑2 年確定;嗣經撤銷緩刑,送監執行後,於 105 年6 月1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 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有如前所述經論罪科刑之犯罪紀錄(參卷附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業工 程師,經濟為小康之生活狀況,被告利用居住於被害人朱昱 瑋所營昇瑞光纖科技有限公司宿舍之機會,乘機竊取被害人 財物,所為自非可取;惟被告犯後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賠 償被害人損害,可認被告有因悔悟而力謀恢復原狀或賠償被 害人損害之舉,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坦承犯行之犯罪後 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至於被告犯罪所得新臺幣7,000 元,已於犯後賠 償返還被害人,有被害人書函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辦 案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查,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自不再諭知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七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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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瑞光纖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宿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