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6年度,696號
KSDM,106,審訴,696,20170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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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696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許富貴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7
月7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 條、第361 條、第362 條規定,不服 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 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 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 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二、本件被告許富貴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經本院於 民國106 年8 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補正裁定後7 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惟被告於106 年8 月29日收受裁定後,逾期 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可參。依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 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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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