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5年度,1884號
TCDM,105,審訴,1884,20170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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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8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政群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106 年3 月16日所為之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 宣告刑欄內關於「張政群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政群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 宣告刑欄內關於「張 政群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之記載,顯係誤載 ,應更正為「張政群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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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