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05年度,41號
TCDM,105,侵附民,41,2017053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甲○(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甲○之父(代號0000000000A,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甲○之母(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律師
被   告 乙○○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05年度侵訴字第128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