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1842號
TCDM,102,訴,1842,20170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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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8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001被  告 祐春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 人 王佳雄
002被  告 李俊志
選任辯護人 林孟毅律師
      鄭伊純律師
003被  告 何銘軒
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律師
      蔡瑞麒律師
004被  告 余弘揚
選任辯護人 陳詩文律師
005被  告 周士鈞
選任辯護人 蘇勝嘉律師
006被  告 黃瑞安
選任辯護人 唐琪瑤律師
007被  告 游光暘
選任辯護人 吳聖欽律師
008被  告 游文珊
選任辯護人 林君鴻律師
      許美麗律師
      王彩又律師
009被  告 陳里玲
選任辯護人 林孟毅律師
      鄭伊純律師
010被  告 祐立資源再利用有限公司
011兼
  代 表人 黃宏彬
012被  告 黃志成
013被  告 鍾雅雰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君鴻律師
      許美麗律師
      王彩又律師
014被  告 陳偉廷
選任辯護人 唐琪瑤律師
015被  告 邱淑芬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律師
      張淑琪律師
016被  告 胡育崧
選任辯護人 唐琪瑤律師
017被  告 黃妙生
選任辯護人 林孟毅律師
      鄭伊純律師
018被  告 洪炎樹
019被  告 吳易揚
020被  告 甘柏家
021被  告 杜逸普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律師
      張淑琪律師
022被  告 賴文瑞
選任辯護人 林君鴻律師
      許美麗律師
      王彩又律師
023被  告 林煒育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律師
      張淑琪律師
024被  告 寶薪興業有限公司
025兼
  代 表人 童義修
上列 一人
選任辯護人 蕭隆泉律師
      米承文律師
026被  告 王智聖
027被  告 黃耀宗
028被  告 振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人 傅鐘瑩
029被  告 黎俊岳
030被  告 陳淑玲
031被  告 徐巧芸
032被  告 蔡金宏
上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柯宏奇律師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033被  告 羅有展
034被  告 慶銓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035兼
  代 表人 張勝堯
036被  告 尹振紘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道啟律師
037被  告 張銘裕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038被  告 紀沛瀠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039被 告  張言睿
選任辯護人 賴銘耀律師
040被  告 陳城彰
041被  告 張偉國
042被  告 佘永欽
043被  告 陳鈺君
044被  告 黃永昌
045被  告 陳永昱
046被  告 鍾大新
047被  告 江劉貴
048被  告 張運彥
049被  告 曾濬煥
050被  告 白核益
051被  告 吳祐銘
052被  告 何啟協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蘇勝嘉律師
053被  告 徐榮聲
選任辯護人 蔡瑞麒律師
054被  告 龍民貴
選任辯護人 蘇勝嘉律師
055被  告 黃清能
選任辯護人 林君鴻律師
      吳聖欽律師
056被  告 劉沁峒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律師
      張淑琪律師
057被  告 潘運財
選任辯護人 陳詩文律師
058被  告 鍾明翰
059被  告 林賢釗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詩文律師
060被  告 邱一二
061被  告 陳武雄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律師
      張淑琪律師
062被  告 孫 龍
選任辯護人 徐盛國律師
063被  告 洪健雄
064被  告 王柏翔
065被  告 卓晟璁
066被  告 黃薺燁
067被  告 林政宏
068被  告 陳有清
      (已歿)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陳佳俊律師
069被  告 黃博偉
選任辯護人 楊俊彥律師
070被  告 楊家和
071被  告 王振明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林群期律師
072被  告 陳志強
選任辯護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
073被  告 呂東訓
074被  告 陳國仁
075被  告 楊水川
076被  告 黃國烘
077被  告 陳世銘
078被  告 葉峻彰
079被  告 李瑞興
080被  告 魏維志
081被  告 許志名
082被  告 魏銘皇
083被  告 許少權
084被  告 廖天笙
085被  告 黃文明
086被  告 李欣嘉
087被  告 謝翼龍
088被  告 謝明錫
      (已歿)
089被  告 展源再生有限公司(代表人:洪淑玲)
090被  告 劉俊欣
091被  告 吳夢玲
092被  告 黃茂富
093被  告 永固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上 一人
  代 表人 彭成洲
094被  告 詹寶吉
選任辯護人 莊典憲律師
      黃楓茹律師
      吳瑞堯律師
095被 告  葉泗田
096被 告  劉國隆
097被  告 林政源
098被  告 黃健政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侯珮琪律師
      邢建緯律師
099被  告 馬進利
選任辯護人 蘇顯騰律師
100被  告 何誠明
選任辯護人 蘇顯騰律師
101被  告 鍾明雄
選任辯護人 陳 隆律師
      蕭智元律師
102被  告 鍾明亮
選任辯護人 蕭智元律師
103被  告 黃萬寶
104被  告 林玟耀
105被  告 胡毓斌
106被  告 鍾成國
107被  告 黃志明
108被  告 劉德榮
選任辯護人 盧昱成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 年度偵字第17850 號、102 年度偵字第10554 、12599 、1294
1 、13093 、14037 、14270 、14271 、14619 、16255 、1710
4 、17471 、17473 、17474 、17475 、17751 、17974 、1852
2 、18524 、18525 、18738 、18740 、18741 、18792 、1887
9 、18880 、18881 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南投地法院檢察署〈
下稱南投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40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祐春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 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一主文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如附表A編號一所示之應執行刑及 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如附表A編號一所示無罪部分)均無罪。李俊志犯如附表A編號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二主文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如附表A編號二所示之應執行刑。 其餘被訴部分(如附表A編號二所示無罪部分)均無罪。何銘軒犯如附表A編號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三主文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如附表A編號三所示之應執行刑。 其餘被訴部分(如附表A編號三所示無罪部分)均無罪。余弘揚犯如附表A編號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四主文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如附表A編號四所示之應執行刑。 其餘被訴部分(如附表A編號四所示無罪部分)均無罪。周士鈞犯如附表A編號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五主文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如附表A編號五所示之應執行刑。 其餘被訴部分(如附表A編號五所示無罪部分)均無罪。寶薪興業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 六條第三款、第四款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六主文欄所示之 刑。應執行如附表A編號六所示之應執行刑。
童義修犯如附表A編號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七主文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如附表A編號七所示之應執行刑及 沒收。主刑部分緩刑肆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壹年內向公庫 支付新臺幣捌拾萬元。
振翔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 六條第三款、第四款之罪,處如附表A編號八主文欄所示之刑 。
黎俊岳犯如附表A編號九所示之罪,處如附表A編號九主文欄 所示之刑。
慶銓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 四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之罪,處如附表A編號十主文欄所示 之刑。
張銘裕犯如附表A編號十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A編號十一主 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如附表A編號十一所示無罪部分)無罪。紀沛瀠犯如附表A編號十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A編號十二主



文欄所示之刑。
張言睿犯如附表A編號十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A編號十三主 文欄所示之刑。
陳城彰犯如附表A編號十四所示之罪,處如附表A編號十四主 文欄所示之刑。
陳鈺君犯如附表A編號十五所示之罪,處如附表A編號十五主 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壹年 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黃永昌犯如附表A編號十六所示之罪,處如附表A編號十六主 文欄所示之刑。
其餘被訴部分(如附表A編號十六所示無罪部分)無罪江劉貴犯如附表A編號十七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十七主 文欄所示之刑。
其餘被訴部分(如附表A編號十七所示無罪部分)無罪。黃萬寶犯如附表A編號十八所示之罪,處如附表A編號十八主 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胡毓斌犯如附表A編號十九所示之罪,處如附表A編號十九主 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主刑部分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 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鍾成國犯如附表A編號二十所示之罪,處如附表A編號二十主 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主刑部分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 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黃志明犯如附表A編號二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A編號二一主 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主刑部分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 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林玟耀犯如附表A編號二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A編號二二主 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主刑部分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 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劉德榮犯如附表A編號二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A編號二三主 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主刑部分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 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黃瑞安游光暘游文珊陳里玲祐立資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黃宏彬黃志成鍾雅雰陳偉廷邱淑芬胡育崧、黃妙 生、洪炎樹吳易揚甘柏家杜逸普賴文瑞林煒育、王 智聖、黃耀宗陳淑玲徐巧芸蔡金宏陳永昱鍾大新曾濬煥白核益吳祐銘何啟協徐榮聲龍民貴、黃清能 、劉沁峒、潘運財、鍾明翰、林賢釗、邱一二、陳武雄、孫龍 、洪健雄、王柏翔、卓晟璁、林政宏、黃博偉、楊家和、王振 明、陳志強、呂東訓、陳國仁、楊水川、黃國烘、陳世銘、葉 峻彰、李瑞興、魏維志、許志名、魏銘皇、許少權、廖天笙、



黃文明、李欣嘉、謝翼龍、展源再生有限公司、劉俊欣、吳夢 玲、永固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詹寶吉、葉泗田,均無罪。羅有展張勝堯尹振紘張偉國佘永欽張運彥、黃薺燁 、黃茂富、劉國隆、林政源、黃健政、陳有清、謝明錫,均公 訴不受理。
馬進利、何誠明、鍾明雄、鍾明亮,均免訴。 事 實
一、身分說明:
㈠「眾祐聯行集團」旗下有眾祐聯行有限公司、經營廢棄物清 除業之祐立資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下稱祐立公司)、經營乙 級廢棄物處理業之祐春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祐春公 司)、祐燊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祐燊公司)及川統窯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川統窯業公司)。另眾祐聯行集團下 轄另有人間大地建材行、鑫昇建材行、祐力工程行。 ㈡何銘軒為眾祐聯行集團之執行長;周士鈞自民國96年10月起 任職於眾祐聯行集團,並負責祐春公司歷次乙級事業廢棄物 處理機構同意設置文件許可申請書、變更申請書及乙級事業 廢棄物處理機構處理許可文件申請書、變更申請書之撰寫, 且於101 年4 、5 月起擔任祐春公司環境資源部(下稱環資 部)之部長,並自同年6 月起實際管理祐春公司進料、出貨 及廠務管理;余弘揚為祐春公司之業務經理,負責祐春公司 產品銷售、出貨事宜,並於99年8 月16日至101 年5 月14日 間擔任祐春公司之負責人;李俊志任職於眾祐聯行有限公司 ,然經集團於指派於101 年6 月起至祐春公司工作,並與余 弘揚一同負責祐春公司產品銷售、出貨事宜,復於102 年4 月2 日起擔任祐春公司之負責人。
二、祐春公司(址設新竹縣○○市○○路0 段00號,處理廠地址 為新竹縣○○鄉○○路0 段000 號)為從事廢棄物處理業務 之公司,於97年3 月7 日經新竹縣政府核發乙級事業廢棄物 處理機構同意設置許可文件,並於98年1 月10日經新竹縣政 府以98竹縣廢乙處字第001-00號核發乙級事業廢棄物處理機 構處理許可證,而該許可證僅記載許可處理之廢棄物種類「 有機性污泥(代碼D-0901)、無機性污泥(代碼D-0902)及 污泥混合物(D-0999)」,每月許可數量4930公噸,處理方 式為「物理處理、乾燥調配」,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理地點「 祐春公司」。嗣祐春公司於98年5 月5 日核定變更乙級事業 廢棄物處理機構處理許可文件,復於100 年1 月20日經核定 變更乙級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同意設置文件,祐春公司自10 0 年1 月20日起經許可處理之廢棄物為:有機性污泥(代碼 D-0901)、無機性污泥(代碼D-0902)及污泥混合物(D-09



99)等類,處理方式為物理處理、乾燥調配,祐春公司向事 業單位所收受之有機性污泥、無機性污泥及污泥混合物等一 般事業廢棄物污泥,應利用乾燥旋轉窯加熱後,或以再添加 副資材木屑之方式,乾燥處理至含水率35%至40%之乾燥污 泥為產品即其他土類,而祐春製成之產品即其他土類,僅得 供應製磚場作為製磚原料或供應水泥及混凝土製造業作為建 材使用,然新竹縣政府於101 年7 月23日核發之98竹縣廢乙 處字第001-04號處理許可證則更為簡略記載為:許可處理之 廢棄物種類「有機性污泥(代碼D-0901)、無機性污泥(代 碼D-0902)及污泥混合物(D-0999)」,每月許可數量4500 公噸,處理方式為「物理處理、乾燥調配」。何銘軒等人以 每公噸新臺幣(下同)2200元至2800元之代價向事業單位收 取污泥處理費,為節省處理污泥之成本以獲取鉅額利益,於 祐春公司在100 年1 月間向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新 竹縣環保局)提出乙級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同意設置文件變 更申請書時,何銘軒周士鈞與時任祐春公司負責人之余弘 揚等人雖明知依照新竹縣環保局受理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 機構審查作業程序之規定,關於祐春公司產品含水率等乾燥 調配處理過程之變更,屬於先前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及 許可事項之變更,應於變更同意設置文件之變更申請表內逐 一記載,並經新竹縣環保局召開委員會審查核定,惟仍推由 周士鈞於撰寫乙級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同意設置文件變更申 請書時,刻意僅在原本同意設置文件內容中關於祐春公司乾 燥調配污泥流程之部分,變更記載為祐春公司利用前揭方式 乾燥處理至含水率35%至60%之乾燥污泥為其產品,而未將 此項處理流程之重大變更依前揭規定登載於變更同意設置文 件變更申請表內,承辦之新竹縣環保局職員萬鴻鈞接獲上開 變更申請表後,因該變更申請表僅申請係關於產品名稱及用 途修正、相關人員編制及負責人變更等係基本事項之變更, 乃經內部簽核後由新竹縣政府於100 年1 月20日核定上開乙 級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同意設置文件變更申請書。何銘軒周士鈞余弘揚等人雖知悉依照新竹縣環保局受理公民營廢 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審查作業程序之規定,經祐春公司登載於 變更同意設置文件變更申請表內之事項始屬新竹縣環保局 100 年1 月20日核定變更之事項,前揭祐春公司產品含水率 之處理方式並未獲核定變更,仍逕稱祐春公司已獲核定將收 受之污泥乾燥處理至含水率60%以下即為產品《祐春公司將 產品含水率調整至含水率35%至60%部分,因新竹縣政府核 發之處理「許可證」內容極度簡略而就此部分均未記載,故 祐春公司尚難認係未依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內容,從事



廢棄物處理,而僅屬行政處罰之範疇,詳後述》。而周士鈞李俊志余弘揚雖知祐春公司之產品僅得供應製磚場作為 製磚原料或供應水泥及混凝土製造業作為建材使用,然因渠 等僅將所收受之污泥乾燥處理含水率60%以下,因含水率過 高,倘作為製磚原料或混凝土業作為建材原料,製磚廠、混 凝土業者等使用機構須付出高額成本再為調配處理,遂思及 以回填、堆置之方式,將祐春公司未完全依法處理而仍屬一 般事業廢棄物之產品,載運至他處棄回填、堆置,而與下列 所述之人共同或各自為下列行為:
㈠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508-1地號部分: ⒈余弘揚明知祐春公司之產品僅得作為製磚原料或供應水泥及 混凝土製造業作為建材使用,然因祐春公司經前揭迂迴變更 製程後之產品含水率過高,難以供製磚原料或劣質混凝土原 料使用,產品已無市場價值,為避免大量貯存於廠內而造成 無法繼續向事業單位收取污泥而賺取處理費,於100 年間某 日與洪天城接洽清理祐春公司污泥業務,時任祐春公司負責 人之余弘揚竟指示洪天城先將祐春公司未經完全合法處理之 且仍屬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污泥先載往混凝土廠攪拌管路土, 再自混凝土廠載往他處回填、堆置,而製造出祐春公司確將 產品交付混凝土廠使用之假象,洪天城則可獲取每噸不詳價 格之費用。而洪天城及其知情之同居人黃靖雲則於100 年12 月初某日,向不知情之彰化縣溪州鄉大庄村村長董美龍謊稱 欲租地種樹等語,經董美龍之媒介,得知彰化縣○○鄉○○ ○段00000 地號農牧用地(附圖編號A 部分),係由陳德龍 及不知情陳儀添等2 人所占有,乃於100 年12月7 日以黃靖 雲名義與陳德龍、陳儀添簽訂不動產耕作權讓渡契約書,由 陳德龍、陳儀添等2 人讓渡附圖A 地使用權予黃靖雲;另洪 天城、黃靖雲於100 年12月某日透過江憶珍之輾轉介紹,得 知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之寶薪興業有限公司 (下稱寶薪公司)從事土石採取業、預拌混凝土製造業、水 泥、石灰及其製品批發業、磚、瓦、石建材批發業、建材零 售業等業務,遂與寶薪公司負責人童義修約定以每月7 萬50 00元之代價,洽商佯由黃靖雲所經營之涼億砂石行委託寶薪 公司代為購入原料,並由寶薪公司拌合、加工後供涼億砂石 行作為水泥固化製品及水泥類摻配副原料調配基材使用,然 實際上係將祐春公司未經合法處理仍屬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污 泥,載往寶薪公司攪拌管路土而未依許可文件內容處理後, 再載運往他處堆置回填。
⒉經前揭議定後,余弘揚童義修及洪天城、黃靖雲、江憶珍 及知情之砂石車司機江源浩、洪健清、黃俊霖、林群智等人



(洪天城、黃靖雲、江憶珍、江源浩、洪健清、黃俊霖、林 群智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分別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結),遂基於非法清除、處理廢 棄物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回填一般事業廢棄物 之犯意聯絡,於101 年1 月1 日分別由寶薪公司與祐春公司 旗下代銷產品之人間大地建材行簽訂買賣契約書、由寶薪公 司與涼億砂石行簽訂協議書,而余弘揚則自101 年1 月16日 起通知不知情之祐立公司負責人黃宏彬調度如附表一所示不 知情司機何啟協、邱一二、徐榮聲龍民貴、陳武雄、劉沁 峒、林賢釗(何啟協、邱一二、徐榮聲龍民貴、陳武雄、 劉沁峒、林賢釗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另為無罪諭知 如後),或由洪天城指派其僱用之司機,至祐春公司載運如 附表一所示之污泥前往寶薪公司堆置,復由童義修指示不知 情之某怪手司機攪拌管路土而為非法處理廢棄物之中間處理 行為後,再由洪天城指示江源浩駕駛如附表一㈠所示車輛載 運至附圖編號A部分之農牧用地傾倒。
⒊嗣因A地面積不足,洪天城再對不知情之謝足枝謊稱要種樹 云云,得知彰化縣○○鄉○○○段00000 地號農牧用地(附 圖編號C 、11部分,正由不知情之陳國基所占用,經由謝足 枝之協助,洪天城、黃靖雲等2 人,於101 年2 月1 日與陳 國基簽訂土地讓租賃契約書,洪天城、黃靖雲等2 人因而取 得附圖編號C、部分之農牧用地之占有。而余弘揚透過不 知情之黃宏彬調度不知情之司機何啟協、邱一二、徐榮聲龍民貴、陳武雄、劉沁峒、林賢釗、黃清能、潘運財(何啟 協、邱一二、徐榮聲龍民貴、陳武雄、劉沁峒、林賢釗、 黃清能、潘運財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另為無罪諭知 如後),洪天城則指派知情之江源浩、洪健清、黃俊霖、林 群智等司機,至祐春公司載運如附表一所示之污泥前往寶薪 公司堆置,復由童義修指示不知情之某怪手司機攪拌管路土 而為非法處理廢棄物之中間處理行為後,再由洪天城指示江 源浩、洪健清、黃俊霖、林群智等人駕駛如附表一㈠所示車 輛載運至附圖編號C、部分之農牧用地傾倒,而洪天城、 黃靖雲並自101 年2 月2 日起,先後僱用不知情綽號「石頭 」之成年人及不知情之王茂學,在前揭附圖編號A、C、 部分之農牧用地上挖掘坑洞,供洪健清、黃俊霖、林群智、 江源浩等4 人傾倒上開一般事業廢棄物,再操作挖土機進行 掩埋、整平工作。嗣於101 年3 月8 日18時許,經彰化縣環 境衛生局會同警員前往附圖編號A、C、之農牧用地查緝 ,因而查獲上情。
㈡三菱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起訴書誤載為三菱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三菱公司 ):
⒈101 年4 月2 日至同年5 月2 日間(起訴書犯罪事實(二) 乙所示之部分):
三菱公司位於桃園縣○○鄉○○路○○段0000號,從事經銷 水泥買賣、預拌混凝土及砂石製造加工買賣等業務,然負責 人黃茂富於96年間即結束預拌混凝土及砂石製造加工等業務 ,而於97年起即將廠房出租其他公司使用;101 年4 月間祐 春公司之負責人余弘揚雖知悉三菱公司並未從事製造混凝土 之業務,然因祐春公司之產品已無市場價值,為避免大量貯 存於廠內而造成無法繼續向事業單位收取污泥而賺取處理費 ,乃與三菱公司之黃茂富及劉國隆聯繫,約定由劉國隆調度 司機至祐春公司載運未經合法處理之污泥至他處堆置,然為 免遭主管機關跟監蒐證錄影,余弘揚遂指示劉國隆必須要求 司機自祐春公司將未經合法處理之污泥先載往三菱公司之廠 區內繞場,於未經傾倒載運污泥之情形下,復直接將未經合 法處理之污泥載運出廠至他處堆置(此部分事實,黃茂富、 劉國隆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渠等議定後,黃茂富、劉 國隆及受劉國隆調度之正原貨運行負責人林政源、司機鍾明 雄、何誠明、馬進利、鍾明亮等人遂基於非法清除廢棄物之 單一犯意聯絡(林政源、鍾明雄、何誠明、馬進利、鍾明亮 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如後), 由劉國隆指示林政源調度鍾明雄、何誠明、馬進利、鍾明亮 等司機駕駛如附表一(二)乙所示之車輛,以上開模式將祐 春公司未經合法處理之污泥共計1135.85 公噸載運至彰化縣 鹿港鄉西濱快速道路177 公里處、彰化縣漢寶鄉台17線49公 里處漢寶海堤旁、彰化縣福興鄉福星工業區後方某處、田中 高鐵工程工地某處及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旁國 有土地(下稱神岡土尾場)等處堆置回填,再由劉國隆以每 公噸800 元之價格向余弘揚請領費用後,以每噸720 元或75 0 元之價格給付費用予林政源。
⒉101 年9 月26日至同年12月13日間(起訴書犯罪事實(二) 甲之2 部分):
余弘揚雖於101 年5 月14日卸任祐春公司負責人之職位,由 游光暘自101 年5 月15日起擔任祐春公司名義上負責人,然 游光暘僅負責調度運輸公司載運祐春公司產品,實際上仍由 余弘揚持有祐春公司負責人之印章,且管理祐春公司之廠務 、業務,而眾祐聯行集團則由周士鈞於101 年6 月出任環資 部部長乙職,直接掌控、監督祐春公司之廠務及業務,另祐 春公司內部由李俊志接替余弘揚對外之業務,且於101 年8 月17日成立鑫昇建材行後,由李俊志擔任鑫昇建材行之執行



合夥人。周士鈞余弘揚李俊志因祐春公司之產品已無市 場價值,為避免大量貯存於廠內而造成無法繼續向事業單位 收取污泥而賺取處理費,乃由李俊志出面與黃茂富聯繫後, 約定佯由三菱公司向祐春公司旗下代銷產品之鑫昇建材行購 入祐春公司產品作為生產劣質混凝土之原料,而以三菱公司 作為鑫昇建材行之使用機構,而黃茂富則可按月收取每公噸 850 元之處理費,然祐春公司實際上並未透過鑫昇建材行銷 售產品予三菱公司作為生產劣質混凝土之原料,而僅係將未 經合法處理、仍屬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污泥,載往三菱公司廠 區內堆置。經前揭議定後,周士鈞余弘揚李俊志與黃茂 富基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回填一般事業廢棄物 之單一犯意聯絡(黃茂富所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由本 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如後所述),由三菱公司與鑫昇建材行於 101 年9 月1 日簽訂買賣契約書,李俊志則自101 年9 月26 日起至同年12月13日止,調度不知情之司機駕駛如附表一( 二)甲之2 所示之車輛載運祐春公司未經合法處理之污泥至 三菱公司廠區堆置。而黃茂富則自101 年12月6 日起至同年 月13日止,自行以每公噸約400 元之價格,透過林政源調度 司機何誠明、馬進利、黃健政等人駕駛如附表一(二)甲之 2 所示之車輛,將三菱公司廠區內所堆置之祐春公司污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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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祐春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祐立資源再利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銓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薪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