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4號
債 權 人 澎湖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歐英豐
債 務 人 莊橙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九四四七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
一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九
四四七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
三五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原債務人莊澄啟君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參拾萬元整,約定清償期限5年,至109年12月24日止
,並以1個月為一期共60期,按期繳納本息,並按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1.5﹪計付。如上項規定利率調整
時,同意隨同調整。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為2.677%)加
一成計息,並按上開計息利率之一成加收違約金;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
金庫基準利率加2.5﹪計息,並按上開計息利率之二成加收
違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 可稽。詎料債務人105年11月24
日起(逾期起算日)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催討均無效,依
債務人所簽立之約定書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債務人
即喪失期限利益自應全部清償,惟經查尚積欠債權人如上開
請求之金額。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有借據、約定書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以維法益。
釋明文件:借據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