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3號
PHDM,106,易,3,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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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世國
選任辯護人 魯惠良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世國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胡湘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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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