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61號
CTDV,106,除,61,20170531,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鄭玉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5年度司催字第593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已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 院為除權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 示股票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59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 請人於民國105 年11月26日將之刊登於臺灣時報,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105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 聲請人陳報,並提出臺灣時報報紙1 份為憑,復經調取前揭 公示催告卷證核閱屬實,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88598-6 │股票 │1 │300 │ │
├─┼───────────────┼──────────────┼────┼───┼────┼───┤
│2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80NX0119364-4 │股票 │1 │184 │ │
└─┴───────────────┴──────────────┴────┴───┴────┴───┘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