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8號聲 請 人 黃美嫻即林木生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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