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28號
CTDV,106,補,328,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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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黃美嫻即林木生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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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