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6年度,1745號
KSDM,106,審易,1745,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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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174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仁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仁福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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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