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6年度,322號
CTDV,106,審訴,322,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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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322號
原   告 葉芷芹
法定代理人 葉珍均
訴訟代理人 李亭萱律師
被   告 莊茹珺
兩造間依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 年度交簡字第238 號刑事判決附
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之機車修復費用新臺幣(下
同)27,490元、財物損失(含手機損壞費用6,000 元、眼鏡損壞
費用3,000 元),合計36,490元,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
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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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