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審勞訴字,106年度,25號
CTDV,106,審勞訴,25,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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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勞訴字第25號
原   告 詹東銘
      周忠陞
      張忠倖
      李清興
      李謀漢
      吳筵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邱怡瑄律師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德
訴訟代理人 謝宛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
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1,271,133 元,嗣於民國106 年
4 月17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1,280,801 元(計算式:227,861
元+225,847 元+222,689 元+235,979 元+125,250 元+243,
175 元=1,280,801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80,801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3,672
元,應再補繳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
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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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