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875號
CHDV,106,司促,4875,2017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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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8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如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捌佰參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如美於民國103年06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537,3
    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6月19日起至民國110年06月19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56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6月05日止累計387,7
    16元正未給付,其中376,973元為本金;10,049元為利
    息;69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如美於民國103年06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6月19日起至民國110年06月19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6月05日止累計111,1
    23元正未給付,其中110,445元為本金;678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487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如美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56%│
│  │376973│     │6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如美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06%│
│  │110445│     │6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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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