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767號
CTDV,106,司票,767,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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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67號
聲 請 人 賴光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承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蔡承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本票是否曾向相對人提示,若曾提示,其提示日
  為何,須具體指明何年何月何日。(所謂提示,是指執票人
  持本票「原本」,當面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之意,若僅以電話
  催討或寄送存證信函,或僅因發票人避不見面,而未實際持
  本票原本向發票人請求付款,均不生提示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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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