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765號
CTDV,106,司票,765,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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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65號
聲 請 人 劉星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雅菁(原名:楊淑琴)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本件本票原本到院供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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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