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65號聲 請 人 劉星照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雅菁(原名:楊淑琴)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本件本票原本到院供辦。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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