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建銘、陳勝文、秉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
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借款新台幣8,400,000元、及信用卡之加速條款。
二、請確認本件擔保債權為何?(依貴公司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所載,擔保債務人為第三人陳勝文,非陳建銘,惟借款
金額新臺幣4,200,000 元、1,100,000 元部分,第三人陳勝
文僅為一般保證人;另借款金額8,400,000 元部分,借款人
及連帶保證人均非第三人陳勝文;又信用卡申請人非陳勝文
)
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及同段1021建號之
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及債務人
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四、相對人陳建銘、陳勝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相對人秉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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