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654號
CTDV,106,司促,5654,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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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654號
債 權 人 禎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艷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0000000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請確認請求金額為何?(貴公司聲請狀聲請金額或價額記載
  :新台幣3,232,200元,惟聲請之事項記載:新台幣2,867,0
  00元)
三、債務人羅艷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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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禎鴻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