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601號
CTDV,106,司促,5601,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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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60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劉人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肆佰肆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捌萬零肆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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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