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59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蕭進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貳佰陸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貳佰肆拾參元,自民國八十九年
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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