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564號
CTDV,106,司促,5564,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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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56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柏興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零肆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
  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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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