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557號
CTDV,106,司促,5557,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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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557
債 權 人 林來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金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0000000、0000000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請提出票號0000000 支票清晰影本(台端所提發票人簽章未
  印出)
三、請提出債務人潘金惠與台端間靠行契約書。
四、債務人潘金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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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