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525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采婕、黃育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所載:「正卡持卡人
就其本人與附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之全部負清
償責任;如正卡持卡人未依前項規定清償時,附卡持卡人僅
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請分別列示正、
附卡持人之應付帳款為何?並請更正聲明。
二、債務人黃采婕、黃育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