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525號
CTDV,106,司促,5525,2017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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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525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采婕黃育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所載:「正卡持卡人
  就其本人與附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之全部負清
  償責任;如正卡持卡人未依前項規定清償時,附卡持卡人僅
  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請分別列示正、
  附卡持人之應付帳款為何?並請更正聲明。
二、債務人黃采婕黃育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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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