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468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黃梨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捌佰捌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零參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黃梨利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97736
2136,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
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4903元,專案補償款15984元,
共計新臺幣30887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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