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326號
CTDV,106,司促,5326,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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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326號
債 權 人 蘇峻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琪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載明迄今已到期未付之金額為何?(依台端提出之借
  據,未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之約款,另支付命令於
  未來給付不適用之)
二、請提出請求年息20%計算之依據(依據民法第203條之規定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5%)。
三、債務人陳琪樹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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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