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324號
CTDV,106,司促,5324,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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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324號
債 權 人 施權峰
債 權 人 游麗惠
債 務 人 樂利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鐘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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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利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