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318號
CTDV,106,司促,5318,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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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318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秉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陳建銘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授信合約書第6條第11款約定,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立約
  人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陳建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秉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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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秉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