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1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唐文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捌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唐文輝即唐昭慈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
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4月25日止累計48,584元正
未給付,其中44,622元為消費款;2,762 元為循環利息;1,
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