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966號
CTDV,106,司促,4966,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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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966號
債 權 人 梁國和即九丰鐵材行
債 務 人 侯梁素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伍拾玖萬壹仟壹佰玖拾肆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以其借名債務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
  行仁大分行之帳戶,遭債務人之債權人強制執行為由,聲請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本院民事執行處函
  所載:收取金額為7,590,854 元、手續費250 元、匯款手續
  費90元,合計7,591,194 元,則債權人請求逾7,591,194 元
  之部分,未見債權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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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