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816號
CTDV,106,司促,4816,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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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81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張秀美即黃嘉玉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黃嘉玉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二、依民國98年6 月1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148條第2 項規定,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
  償責任,則貴公司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如聲明有誤,請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嘉
  玉之遺產範圍內…」
三、債務人黃張秀美即黃嘉玉之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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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