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863號
債 權 人 陳穎靜
上列債權人陳穎靜因與債務人聯裕加油站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陳穎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影本清晰之四張匯款單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二、經查其中兩張匯款單(三信商業銀行匯款回條),其匯款人似
為「賴穎靜」,而非債權人「陳穎靜」,故請具狀釋明理由
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請提出債務人聯裕加油站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戴志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
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
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
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
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
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
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
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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