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613號
CTDV,106,司促,4613,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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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61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高潘玉忍
債 務 人 高惠青
一、債務人高潘玉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貳仟零肆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零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高
  潘玉忍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高惠青給付之。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高潘玉忍高惠青為保證人,於民國103年11月6日,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0,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103年
  11月12日至民國113年11月12日,利息按指數型房貸指標利
  率加0.98%計為年利率2.35%,採浮動方式計付。遲延履行時
  ,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
  定書可稽。
 ㈡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106年1月11日,餘欠本息屢經催
  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條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
  自應連帶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如對相
  對人高潘玉忍強制執行無結果後,由相對人高惠青給付之。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房屋貸款
  約定書影本可稽(如附證所示)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
  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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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