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375號
CTDV,106,司促,4375,2017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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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7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伯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郭伯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權人所檢附之債權證明文件,其申請人為郭建宏,與支付
  命令聲請狀上所載債務人不符,請查明是否有更名或書寫錯
  誤之情,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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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