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914號
CTDV,106,司促,3914,2017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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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914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大樹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正義
債 務 人 黃麗卿
債 務 人 黃俊勇
債 務 人 黃俊清
債 務 人 黃俊城
債 務 人 黃俊原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黃國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壹萬捌仟零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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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