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18號
CTDV,106,勞訴,18,2017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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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8號
原   告 林永福
原   告 王啟煜
原   告 張文營
原   告 林榮慈
原   告 吳癸華
原   告 陳義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德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複代理人  洪鐶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張癸華」之記載,應更正為「吳癸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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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