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341號
CTDV,105,重訴,341,2017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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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4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李漢中
      林子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341號塗銷抵押權設定登
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6,0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1,491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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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