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285號
CTDV,105,重訴,285,2017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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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上 訴 人 黃淑惠
即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被 上 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2,09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7,720
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76,400元,尚應補繳1,3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玲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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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