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27號
CTDV,105,重訴,127,2017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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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天賜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許綉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度重訴字第12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695,76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9,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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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