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884號
CTDV,105,訴,1884,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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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84號
原   告 吳松霖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邱柏榕律師
被   告 邱梅鳳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陳志銘律師
      李汶哲律師
      張芳綾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20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說 明
本件原告之訴僅有單一聲明,且所主張之先後位之訴並非相互排斥而不能併存,是否符合預備訴之合併之要件?或其性質上屬競合(重疊)訴之合併?為免突襲,實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請兩造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前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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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