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5年度,275號
CTDV,105,簡上,275,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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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75號
上 訴 人 郭立真
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律師
被 上訴人 郭進展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鄭美玲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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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