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75號上 訴 人 郭立真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律師被 上訴人 郭進展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鄭美玲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