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163號
KSDM,106,單聲沒,163,2017092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福壽
      翁俊河
      黃偵峯
      陳勝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聲沒
字第2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象棋壹副、骰子貳顆及賭資新臺幣柒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福壽等四人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為 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象棋1 副、骰子2 顆及賭資 新臺幣(下同)700 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處 之財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第266 條第2 項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 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林福壽等四人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25572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 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扣得之 賭具象棋1 副、骰子2 顆及賭桌上賭資700 元,分別係當場 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四人於警詢時供承在 卷(警卷第2 至15頁),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查獲現場暨 扣案物品照片等件在卷可佐(警卷第19頁、第42至45頁), 是本件聲請核與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第266 條第2 項規定相 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