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 人 徐志仁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許瑋玲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前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25 8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 查聲請人名下無財產亦無保單,自陳現居住於姊姊所有房屋 ,未列有房屋租金等支出;惟主張須與兄弟姊妹共同分擔父 親徐鴻樟之扶養新台幣(下同)1,454 元。復查,聲請人現 為代班送貨司機,雇主非屬固定,有代班需求方有收入,自 陳每月收入約22,000元至24,000元等節,以上有聲請人國稅 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收入切結書等附 卷可稽。本院認應以聲請人自陳每月收入平均即23,000元, 做為計算還款能力基礎,較能反映聲請人實際收入情形。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其收 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 每期清償13,000元,6 年共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經本院 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 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 用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且聲請人名下無財產亦無保單,是本件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聲請人現毋庸負擔房租,是認其每月個人生活費, 應以內政部公布105 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用扣除房屋比例24.39%計算,再加計健保費後,以每 月9,500元為限。
(三)另聲請人須與3 名兄弟姊妹共同分擔父親之扶養費每 月1,454 元,扣除其父親每月得領取之國保敬老津貼 3,628 元補助金之金額,亦低於以上開最低生活費扣 除房屋比例,應屬合理。
(四)綜上,聲請人所提出更生方案,已將本院認定合理收 入扣除支出後用於清償,上開更生方案已傾其目前所 餘之所有,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13,000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5日給付。 │
│3.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分6 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17.03%。 │
│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5,495,339元。 │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936,000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1 │富邦資產管理(股)公司 │ 367,970 │870 │
├──┼────────────┼─────────┼────────┤
│ 2 │玉山商業銀行(股)公司 │ 52,594 │124 │
├──┼────────────┼─────────┼────────┤
│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公│ 301,311 │713 │
│ │司 │ │ │
├──┼────────────┼─────────┼────────┤
│ 4 │凱基商業銀行(股)公司 │ 180,913 │428 │
├──┼────────────┼─────────┼────────┤
│ 5 │板信商業銀行(股)公司 │ 255,711 │605 │
├──┼────────────┼─────────┼────────┤
│ 6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公│ 318,684 │754 │
│ │司 │ │ │
├──┼────────────┼─────────┼────────┤
│ 7 │誠信資融(股)公司 │ 289,628 │685 │
├──┼────────────┼─────────┼────────┤ │
│ 8 │良京實業(股)公司 │ 421,125 │996 │
├──┼────────────┼─────────┼────────┤
│ 9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公│ 216,941 │513 │
│ │司 │ │ │
├──┼────────────┼─────────┼────────┤
│10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公司│ 255,103 │603 │
├──┼────────────┼─────────┼────────┤ │
│11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公│ 1,830,736 │4,331 │
│ │司 │ │ │
├──┼────────────┼─────────┼────────┤
│12 │立新資產管理(股)公司 │ 157,000 │373 │
├──┼────────────┼─────────┼────────┤
│1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公│ 847,623 │2,005 │
│ │司 │ │ │
├──┼────────────┼─────────┼────────┤
│ │ 合 計 │ 5,495,339 │13,0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
│ 限。 │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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