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秋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7日本院105 年度保險字第31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764,85
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6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揚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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