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262號
CTDV,104,重訴,262,201705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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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生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再啟間104 年度重訴字第262 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4 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3,30
0,9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6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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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