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147號
KSDM,106,單聲沒,147,201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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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健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執聲字第14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健光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 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 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 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於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 年12月 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 2 條第2 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 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 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 10條之3 第2 項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 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次按10 5 年11月15日修正、105 年11月30日公布施行之著作權法第 98條規定:「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其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可見除所犯為著作權法第91條第 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外,犯著作權法其他犯罪,均 無該修正後第98條規定之適用,而本案被告所犯既為著作權 法第91條第2 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 財產權罪,自無該條之適用。是本案有關沒收部分,應適用 上開刑法修正後之規定。另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 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 規定者,依其規定」;「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 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 法院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 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15253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 於95年8 月2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節,有上開緩起訴處 分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足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侵



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確均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等情,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述明確,並有扣押物品清單及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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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書 籍 名 稱 │數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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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信投顧相關法規 │3 │
├──┼───────────┼─────┤
│2 │期貨交易法規 │5 │
├──┼───────────┼─────┤
│3 │期貨交易理論與實務 │5 │
├──┼───────────┼─────┤
│4 │證券法規 │8 │
├──┼───────────┼─────┤
│5 │證券市場 │3 │
├──┼───────────┼─────┤
│6 │投資學 │3 │
├──┼───────────┼─────┤
│7 │財務分析 │3 │
├──┼───────────┼─────┤
│8 │證券法規概論 │6 │
├──┼───────────┼─────┤
│9 │證券交易實務 │6 │
├──┼───────────┼─────┤
│10 │證券投資概論 │6 │
├──┼───────────┼─────┤
│11 │財務分析概要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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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