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用物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6年度,127號
CHEV,106,彰簡,127,2017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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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127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殷素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長富間請求返還借用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6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30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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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