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127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殷素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長富間請求返還借用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6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30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明俊